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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复旦大学04级社会学院的家, 这里将记载所有我们的故事,我们的心情,我们的大学历程。黑白的一张纸已经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步入博客时代。我们将一起感受视觉的冲击。 班级同学是博客的主人。 随时可以浏览! 随时可以评论! 随时可以投稿至我们编辑组邮箱,经审核后立即发布! 及时发布班级活动信息、邀请学者嘉宾。 我们原创、我们搜索、我们畅谈——就在“社会学天下”。

文章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2006年度献血名单

光荣献血,献血光荣

在此,对参加义务献血的同学致以敬意!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0434001

何东京

0434003

华运钰

0434007

姜宏宇

0434008

曾焯芬

0434018

陈晓露

0434021

徐向来

0434032

韩晶晶

0434040

王晓婷

0434045

陈烨

0434046

毛倚云

0434076

关力坤

0434079

朱皓玥

0434089

王靖

0434090

吴丹丹

0434122

许聪

0434125

屈洋

0456094

庞佳晨

0459005

吴陈

0234067

金辉

0356133

顾慧

0422072

陈捷婧

0357120

杨越

0434004

许博

0434006

项军

0434009

帕尔哈提

0434012

李超寅

0434029

万蓓蕾

0434031

武牧言

0434043

张瑶

0434044

李书萍

0434049

蒋晨

0434070

俞霏

0434080

凌舒文

0434085

施珏慧

0434096

刘佳

0434103

陆蕾

0434135

徐倩

0434137

余思昕

0470059

徐帅哲

0435020

奚靖

0358066

蒋颖颖

0372196

黄嘉铭

0434133

郁敏

0435013

吴玲飞

- 作者: 小编 2006年12月15日, 星期五 10:39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致选民的公开信

致选民的公开信

各位选民:
上海市 杨浦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到明年第一季度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也是选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将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选民登记
2006年    10月20日    至   11月22    日为选民登记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凡1988年12月12日(含本日)前出生,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应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本区(县)选民登记日期为  2006   年 10   月  20 日至  11月13  日。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在职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工作单位和学校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日的前二十天(  11月 22  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二、推荐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前十五天(  11月  27 日)按选区张榜公布。再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前五天(  12  月 7 日)按选区张榜公布。
三、投票选举
区选举委员会确定2006年12月12日为本区统一选举日。请各位选民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届时在指定的投票地点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
我们相信,在广大选民的积极参与下,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成功。


上海市杨浦区(县)选举委员会
                         2006年  10 月  20 日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27日, 星期五 13:10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选举问题与解答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意义、原则
1、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依据有: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⑷《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⑺《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6〕12号);⑻《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直接选举实施细则);⑼《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办法》;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⑾《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转发〈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6〕10号);⑿《关于本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2、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通过逐级间接选举产生市级、全国的人大代表。只有把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确保选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这样才能使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通过国家政权中的党组织、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次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顺利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使国家政权掌握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人手里,对于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本市共涉及选民1000多万。这么多选民参加选举,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本身就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通过这次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可以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搞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使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体现,也应当在人大换届选举中注意把握和体现。选举是表达意愿、化解矛盾、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将有利于增强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实现社会安定团结,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因此,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本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4、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三条原则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尤其是在国内国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这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在党的领导下,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使区县、乡镇直接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这是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要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在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各级党委、政权机关和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法制保障。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我们历次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也是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
5、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按照选举法第七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权利
6、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②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③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8、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
三、选区划分
9、什么叫选区?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举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和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
选区的划分,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如果选区划分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10、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而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
11、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目前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选民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镇里,大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淡化。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本市社区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的实际,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12、选区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划分比较小,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也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进行监督。对于代表来说,选区划得比较小,便于其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反映选民的意愿,代表选民来参政议政,行使国家权力。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乡镇和街道按照人口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独立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几个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划为混合选区。
13、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选区划分是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①要便于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就是要在区县范围内,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区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镇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②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密切的联系。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和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③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连结点,代表的活动不可能脱离居住地区、工作单位。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
四、选民登记
14、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15、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计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另外,要按公历计算,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06年12月12日,故凡在1988年12月12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16、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选民登记按照属地化原则。①户籍所地和居住地分离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结合,以在单位进行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③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选民登记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如企业要求参加注册地选举,也可在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方式,采取主动登记与组织登记相结合,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也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选民登记,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17、选民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进行?
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是按选区进行选举活动的。如果不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方面容易发生漏登、重登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无法保证在选区内开展有组织、有秩序的选举活动。
1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都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19、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退休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20、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1、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本市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举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投票。
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本市人员,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回沪的予以补正登记。
22、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否参加选举,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沪的,且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持有关身份证明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3、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活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在大陆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参照选举法关于华侨参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台湾同胞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沪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去台前在沪的居住地的选举;在沪工作的,可以参加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
24、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很多,如果参加乡镇一级选举,不仅其代表所占比例过大,而且由于乡镇人大主要讨论的问题同这些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根据直接选举若干规定,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区县的换届选举。
实践中,确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参加所驻乡、镇的选举,还是只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可以根据这些单位的意愿,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25、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则由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26、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市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7、有选举权的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口证明的,但尚未办理完户口申报手续,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上述人员,在其户口申报所在地的选区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到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或者由市监狱管理部门将准予刑满释放且有选举权的人员名单,事先送达有关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转送原户籍所在地的选区,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28、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是上一级政府派出的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也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
29、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按照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30、为配合各选区做好选举日期间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时暂时停止户口迁移工作?
市公安局已有统一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其所在区县、乡镇所规定的选举日前三日,一律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移工作,一俟投票选举结束,即予恢复办理居民户口的迁移工作。
31、选民名单应当何时公布?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各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统一张贴选民名单公告。同一选区内的各单位可以分别公布自己单位的选民名单,大单位也可以按部门予以公布。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等的选民,分别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张贴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2、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以前公布?
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公布时间的规定,是指不得迟于选举日前二十日。可以在法定日以前公布。所谓以前,是指可以早于这个时间,而不得迟于这个时间。
33、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五、选民资格审查
34、如何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问题有几种不同情况:
①在押中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利。
②对已在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③下列人员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利;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享有选举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不享有选举权利。
36、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利。因此,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
37、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38、对有选举权利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39、对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罪犯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报驻监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40、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选民资格审查的最后期限是多少?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必须在各区县、乡镇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六、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41、谁可以依法提出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2、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
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区内的政党、团体的组织可以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设在区县、乡镇的政党、团体的组织也可以推荐本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43、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分别指什么?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44、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①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②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③推荐为党员代表候选人的,必须是党性观念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员。④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适当提高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基层代表的比例;适当减少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的数量,除工作需要外,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少数民族、归侨代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要实现上述规定,必须首先在代表候选人中保证一定比例。
45、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46、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被推荐者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47、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10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单独或不满10人分别联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总人数相加虽超过10人,但没有达到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48、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名提名?
在一个选区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本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49、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利。因此,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利,就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50、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由有关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51、提名推荐代表侯选人,能否规定截止日期?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由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前一天。
52、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与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①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②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讨论、协商。
53、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54、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选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在选举人大代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选举结果是无效的。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三人,那么该选区就应该提出代表候选人四至六人。
55、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按应选人数还是差额人数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还是差额人数,选举法没有规定,但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均应按不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提名。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1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6、何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同时,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应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因此,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宜过早公布,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之后公布,防止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在法定日之前还有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造成被动。
57、选民怎样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情况:
 ①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②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
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后按选区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③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8、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推荐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讨论协商,结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但在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此时,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59、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吗?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经过选民讨论和协商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进行预选。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如果几轮协商后,候选人名单仍多于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时,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等人员会议,通过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进行预选工作量大,选举法对预选程序没有规定,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因此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要尽量通过讨论协商使多数选民形成一致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0、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61、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62、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①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②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③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介绍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如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全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向选民印发有关书面材料。②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63、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64、代表候选人是否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和推荐者,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代表候选人本人及其他人员不得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对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
65、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如果在投票选举时进行介绍,就可能左右选举人投票的行为,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66、公告在书写、公布和张贴中应注意些什么?
①直接选举时的公告有:选民名单公告(一号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二号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三号公告),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四号公告),当选代表名单公告(五号公告)。
②公布公告要严格遵守四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公告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告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③公告的书写要注意把握:公告应按照样张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也可以打印,文字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公告上公布的名单要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选民名单顺序按选举工作小组统一编排的选民小组顺序号排列,临时召集人的姓名,同时要列入所在选民小组的名单内;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名单经预选确定的,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代表名单应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代表名单公告要用红纸书写;公告上更改的名字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校对章。
④公告张贴要做到:公告要公布在引人注目、易于阅览、便于保存的场所;公告的纸张之间要盖上骑缝公章;张贴的五种公告间不要相互覆盖,即公告一、二、三、四、五并列张贴。公告公布后,要注意防止损坏。
七、投票选举
67、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
①按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印制选票。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
②为各投票站、选举会场配备办理注册、发票、复核,解说、代书、联络等工作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使每个工作人员都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③在投票选举前,必须按选区的选民数和选民小组的分布情况,确定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摸清委托投票的人数,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投票箱。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以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为选民设立不受干扰的书写环境。
④选票应按选民小组人数配齐,分组装袋,并在袋上写明小组的编号。由选民小组长统一领取选票。切忌多带选票进入选举现场。
⑤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推荐监票、计票人员,进一步强调投票的注意事项,通知好各组的投票时间,组织好投票。
68、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有二种:①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
另外,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69、投票站和选举会场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选民选举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①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投票站设解说处、发票处、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解说处的任务是讲解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发票处的任务是核对领取选票的选民数并发票;写票处要给选民提供不受影响、秘密写票的条件;代为写票者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场地,简化不必要的程序。选举会场设写票处、投票处和计票处。
②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的编号。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对各单位、各部门设的投票站和选举会场进行统一编号。会标可写“上海市ⅹⅹ区(县)第ⅹ选区第ⅹ投票站(或选举会场)”。投票站或选举会场的序号可以按顺序统一编号。
③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的布置要求。环境布置要庄重热烈,如插红旗、挂横幅、播放进行曲音乐等。为了便于选民投票选举,在投票站和选举会场要张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注意事项。
④投票站和选举会场须备的用品。在投票选举前应准备好投票箱、流动票箱、计算器、国歌唱片或音带、蓝印台、浆糊、包选票用的纸张、票箱封条、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写票用笔等。
⑤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主持人,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首先要确定本选区需要设立几个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然后将各单位和各部门报来的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主持人名单填表造册,报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由选举委员会开具委派通知书;主持人凭委派通知书主持投票选举工作。
70、设置流动票箱要注意什么问题?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接受他们的投票。
流动票箱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流动票箱应当设有监票人员和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责成专人负责。行前必须由监票人员在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验箱,加封。②注意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要向选民说明注意事项,选票发给选民后,选举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不要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其在秘密状态下写票。投票也要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要代投。③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要送至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在监票人、计票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对流动票箱,要严格管理制度。
71、一个行政区域内是否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投票日期如何确定?
选举日是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依法确定选民选举法定年龄的截止日期,应当统一规定选举日,以便进行选民登记,便于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72、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73、什么是选民证?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74、选举可否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75、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时,应采取什么方法?
对同时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在投票选举时,采取两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一次发票,分别填写,一个票箱同时投票。投票结束后,将选票分检,确认选举有效后,将选票分别加封,并分别送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所属的选区进行统一计票。
76、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②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③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④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二是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写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ⅹ”;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表示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责任,但可以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ⅹ”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⑤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
77、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直接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他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如果口头委托,委托无效。②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委托无效。③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无效。④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78、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①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②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
79、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选举委员会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80、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再次投票? 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 二者有何区别?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第一轮投票中已经获得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在第一次投票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是有区别的。再次投票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谁当选的情况下进行的投票选举;而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在第一次选举结果中没有选足名额,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投票选举。
81、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有何区别?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①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而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的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故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另行投票选举。②重新投票仍应执行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方能当选的规定;而另行选举则是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82、在第一次投票中,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得票多于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候选人之外的选民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时,其能否当选?
根据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原则,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出现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在另行选举中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的情况,且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应当确定其当选。如果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在另行选举中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但没有过半数,则不能当选;若超过半数,则确定其当选。
83、某区某镇有一选区,选一名代表,正式候选人两名。有选民230人,发出选票220张,收回选票210张,甲得赞成票99票,乙得赞成票105票,请问乙候选人已到半数,可以当选代表,不知对否?
①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是指实际投入票箱的选票,而不是指发出的票数,某选区收回选票210张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
②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乙得赞成票105票,未达到过半数,因此不能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另行选举。
84、选举完成后,结果何时宣布为宜,可否推迟一二日宣布?
选举结果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二日宣布。报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85、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分三个层次: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86、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要掌握哪三个界线?
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掌握好三个界线:①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贿选的认定较复杂。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②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③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87、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至于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附录:
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
换届选举主法定时间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掌握以下法定时间:
1、选举日(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条)
由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后公告。选举日一经确定,就是制定选举工作各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的依据。
2、计算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选举法第三条)
选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即选举日当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
3、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举法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公告(第一号):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4、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时间(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
5、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资格申诉的时间(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7、对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送达时间(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
8、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第二号):各选区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报送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所有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9、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第三号):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10、公布选民补正名单的时间(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第四号):选举日的两日以前公布
11、停止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选举法第三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2、投票的日期(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13、宣布选举结果的时间(选举法第四十二条)
当选代表名单公告(第五号):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及时在各选区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14、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
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安排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时间和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同步进行。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一、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06年12月中旬同步选出。新一届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分别举行。
  二、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本届相同,总名额为5033名。宝山区、崇明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重新确定的代表名额。其他区的代表名额,仍按照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确定的名额,不作变动。
  附: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浦东新区  450名
  黄浦区   270名
  卢湾区   198名
  徐汇区   296名
  长宁区   244名
  静安区   198名
  普陀区   288名
  闸北区   262名
  虹口区   284名
  杨浦区   334名
  宝山区   274名
  闵行区   265名
  嘉定区   228名
  金山区   230名
  南汇区   260名
  奉贤区   224名
  松江区   230名
  青浦区   222名
  崇明县   276名
  共计5033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浦东新区   35名
  黄浦区    27名
  卢湾区    27名
  徐汇区    27名
  长宁区    27名
  静安区    27名
  普陀区    27名
  闸北区    27名
  虹口区    27名
  杨浦区    33名
  宝山区    27名
  闵行区    27名
  嘉定区    27名
  金山区    27名
  南汇区    27名
  奉贤区    27名
  松江区    27名
  青浦区    27名
  崇明县    27名
关于本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1、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分离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结合,以在单位进行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3、协保、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一般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的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4、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选民登记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如企业要求参加注册地选举,也可在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
5、符合选民登记条件人数超过四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可以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人数不足四十人、不能单独编划选民小组的单位,其职工一般在其单位所在地集体办理选民登记,由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统一编划选民小组,参加单位所在地选举。如本人要求参加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6、本市大中专院校设有校本部和分部的,校本部的师生一般在本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分部的师生一般在分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民登记的本市人员,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登记。
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本市人员,不进行选民登记;在选民名单补正公告之前回沪的,予以登记。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9、被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的本市人员,在收容教育、戒毒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0、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现正在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以及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可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籍证明的,在户籍申报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关于选民资格审查问题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2、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因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报驻监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5、对因身份不明,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在所内作案的劳教人员,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劳教所报驻所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6、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必须在各区县、乡镇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三、关于选民资格转移问题
根据本次选民登记采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不需要办理选民资格转移手续。其选民资格,由相关区县、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进行联系、核对和备案。


                  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15日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27日, 星期五 13:10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十六届六中全会学习报告总结

十六届六中全会学习报告总结

                                                    

200610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

 

我们党支部成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并进行了讨论。现总结如下:

 

一、《决定》基本上阐明了两个问题,即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它的重要性。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从专业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和谐社会还应具备两方面:

一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的个性都能得到充分自然的发挥;通过努力,人人都可以得到想要的东西。当个人遇到困难时,整个社会至少有很多途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政府的救济。)提供帮助。在这个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相处融洽,互相尊重,互相体谅。

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人,应该有强烈的环境意识,懂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敬畏自然;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真正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现状:全会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2、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3、目标任务

简而言之就是法制、分配、就业社保、公共管理、国民素质、资源等方面。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
  ——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
  ——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4、具体部署

 

一要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三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
   四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
  五要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三、从我们自身出发,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已经悄然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制度建设层面。而这一点又是必然的,否则既不能推动和谐社会理念的落实,更不能保障和谐社会已有的建设成果。

1、“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大环境对其中个体的态度、认知、行为等众多方面均有很大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不仅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有效减少群体偏见的产生,更好地实行社会规范,而且能提高个体的社会认同,形成高水平的依恋风格,进而促进大量亲社会行为的出现,使社会和谐水平不断上升。

作为大学生党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全会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9大目标和任务,对构建和谐社会作5方面部署。这对我国现今和未来的发展有着强大的指导作用。同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应该跟着党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培养自己个方面的能力,以优异的自我而为中国的改革与创新而努力奋斗。

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继续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实践。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促使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在校园的形成。培养创造力。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各项资源。

 

2加强改革,促进体制创新一直是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以及我们所做出的努力。比如,现在正进行着的邮政改革,新邮政法草案是否能通过;中国的金融改革,各大银行不良资本的处理究竟带来了多少收益;中国加入WTO后我们该如何发展传统工业,如纺织;国家物价局的介入使得白糖价格忽高忽低,糖农该何去何从……所有这些既有成绩,也存在问题,我们不能丧失了信心,但同时也不能为了一点成绩沾沾自喜,毕竟我们的经济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一方面,与经济改革相适应的政治改革似乎不是那么跟得上经济改革的脚步,以至于出现了一些令我们心寒的现象。屡治不绝的腐败现象一直是阻碍中国各方面发展的一个毒瘤。这其中有体制的问题,但更多的是我们的公务员们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是否能把持住自己?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作为一个服务于党和人民的社会的公仆,该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同时,党和国家在惩治腐败上也加大了力度,下了决心。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被撤职双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样的举动正表明了党和国家鲜明而坚定的惩治腐败的态度。我们没有理由不期待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不懈努力。面临时代的考验,我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所谓可持续发展,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因此,就必须做好“五个统筹”:即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经济社会和谐统筹、人与自然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统筹。而五个统筹中,经济社会和谐统筹又是重中之重。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

   在这一点上,我们从专业角度出发,进行了认真的探讨。

   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

——中国将要怎么发展?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面临着什么。

当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的以后,我们欣喜地看到我们的党并没有忘记当初的那个问题。下一步要怎么发展?要公平地和谐发展。

回顾我们富起来的这条建设道路,其实走得并没有当初想象中的那么完善。邓小平同志的“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的观点是深受亚当斯的《国富论》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影响。“富起来”并不是一个财富转移的过程,而是一个财富创造的过程。也就说,我们的社会发展不应该是“让一部分人先穷一下,把钱交给另一部分人,让他们来富起来”,而是说所有的人的财富都不变,但是敢于改革、能够改革的人再在这个基础上创造个人财富,同样也是社会的总体财富。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发展模式是理想化了。除了财富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对财富转移,比如说灰黑色的“第一桶金”,最主要的是,在当时继续社会财富累积总值的状态下,国家制度是无法保证社会各个层次之间的距离不被GDP等等数据性财富指标来开距离。只是,站在现在提倡“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之前的种种只能够说是小部分人的偏离,是改革的副产品。而且,我们也已经渐渐地充分意识到了,只有“效率优先”之后才可能“兼顾公平”。公平是一定部能够丢的。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党和国家的决策层在当前物质基础积累相对稳定充分的情况下,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制度保证社会公平以求社会和谐,这是英明的;而且,我们相信之前的这些改革成就会对之后的发展起到坚实的奠基作用。所以说,“立足当前”才能“展望未来”。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20日, 星期五 10:4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社政学院04级党支部组织生活——参观“你好,‘哥德堡号’!”航海文化节

社政学院04级党支部组织生活——

参观“你好,‘哥德堡号’!”航海文化节

记录人:丘晨

“你好,‘哥德堡号’!”航海文化节在虹口区北外滩国际客运码头举行,20061013日下午,本支部一行12名党员前往参观,重温丝绸之路和中瑞海上贸易。

“哥德堡号”,这艘来自18世纪的三桅大帆船向我们驶来,带着它对东方的虔诚,怀揣着数万人的梦想和260年的期望而来。它不是电影荧屏上所看到的,也不是好莱坞搭棚里的模型,而是真实展现在我们面前、完全由民间资本重建的仿古帆船。

260年前,瑞典商船“哥德堡号”曾三度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往来中瑞之间,成为中瑞海上贸易的纽带。在它不幸触礁沉没的两个多世纪后,大航海时代的后人们发现了它的遗迹,并萌发了使之重生的计划。在过去的十年里,数以万计的志愿者和亿万元的民间汇入船坞,人们用18世纪中叶的技术重现了这只大洋中的鹏鸟。

1738年,“哥德堡号”建成下水,第二年就开始了它通往中国的处女航。在今天看来,这艘大帆船当然无法和那些万吨海轮相比较,但是在两百多年前那个令人神往的大航海时代,“哥德堡号”可是名副其实的海上巨无霸——它不仅是当年瑞典东亚公司最大的航海帆船,而且代表了那个时代的航海技术的最高水平。

在那个年代,先后有37艘瑞典商船从哥德堡经由好望角航行到广东共132次。1719世纪,也就是近代西方商人口中所说的“对华贸易的黄金时代”。以黄埔码头为中心的珠江两岸是当时广州乃至整个中国外贸活动的中心。每天从珠江上驰过的大小商船成百上千。在黄浦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能看到10个国家以上的商船。当时中国输出的货物包括茶叶、瓷器、丝织品、棉织品、清漆家具、白铜、玳瑁、人参、墙纸、朱砂、桌布、钮扣、藤索、烧酒、药材等等。其中最受欢迎的还是要算茶叶、瓷器和丝织品。

1745111日,“哥德堡号”从广州返航。全船装载了700吨货物,其中包括茶叶370吨,瓷器100吨,还有丝绸、藤器、玳瑁等等,可谓满载而归。当这些中国货物抵达瑞典之后,它们的价值将成倍地增长——据说当年哥德堡号沉没之后,仅仅依靠初步打捞上来的货物,东亚公司就已将此行的全部成本(包括哥德堡号本身)收回,而这些货物仅仅是全部货物的四分之一。

看到这里,作为一个中国人心底油然而生一股自豪感。原来早在几百年前,中国的贸易便已如此富裕、发达,有着数不清的昂贵香料、丝绸、瓷器及宝石。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船长、水手、记者的航海日志,原来海上的日子并非我们想象中简单,虽然可以躺在甲板上看蓝天白云、惬意无比,但更多的时候,要面对海浪、海盗、疾病的威胁。艰苦漫长的行程,令现代化的年轻水手们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联想到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不难得出,想要乘风扬帆、达到梦想的彼岸,是一个多么艰苦的过程。作为学生党员,在参观的过程中,不仅重温了历史,学习了航海的知识,更多地是胸中升起的爱国情怀和对未来的无限追求。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20日, 星期五 10:47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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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师生在暑期实践和双休日实践评比中获得佳绩。
 
集体奖项:
2006年复旦大学大学生暑期实践优秀组织奖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分团委
 
2006年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
镇保,让生活更美好——上海郊区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调查
 
2006年复旦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
农村(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学生学习态度与目的现状的调查研究
 
2006年复旦大学双休日实践优秀项目:
1)同在一片蓝天下”——吸毒人员子女小组活动
2)中国结第四期——日韩留学生复旦人角色强化
 
 
个人奖项:
2006年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
徐珂
 
2006年复旦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
于海
 
2006年复旦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顾慧君
 
 
特此祝贺,以资鼓励。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2006.10.12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14日, 星期六 11:25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5人,候补中央委员152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锦涛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吴邦国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中央政治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着力加快改革开放,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新的成就,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取得新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取得了重要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不懈努力。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的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

  全会提出,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全会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全党同志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全会强调,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全会提出,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全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部署。要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要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搞好协调指导,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对社会建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党的十七大于2007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锐意进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郑永年称制度创新 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步

新华网专稿: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建设和谐社会定为主题,这是各界意料之中的。近年来,中国领导人一直在强调和谐社会的建设。人们已经注意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已经悄然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制度建设层面。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说到底,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否则既不能推动和谐社会理念的落实,更不能保障和谐社会已有的建设成果。新加坡《联合早报》日前刊发他就此撰写的一篇文章,题为《中国和谐社会有待进一步制度创新》,要点如下:

  中国新领导层执政开始,就把建设和谐社会提到中国政治的最高议程,相继提出了各种围绕着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概念,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和谐社会的概念既有创新的成分,也在实践层面反映了中国现实的需要。

  促成社会巨变

  在改革的早期阶段,领导层关注更多的是经济改革。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十四、十五大所确立的经济路线大大推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高速经济发展也促成了中国社会的巨变。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之前,为了消化和容纳经济社会的变化,中共也力图进行制度调整来适应现实的需要。但从总体上说,各种制度调整还是围绕着如何更快地发展经济。这些制度调适主要表现在承认民营企业的合法性、容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和修改宪法来保障正当的私有财产。

  无可置疑,自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的经济制度的改革要远远快于政治和社会制度方面的改革。政治和社会制度改革方面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总体制度越来越难以消化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后果,尤其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的急剧扩大和党政官员的腐败上。而诸如此类的消极面也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没有人会怀疑中国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也已经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扭转这个发展大趋势,但没有人能确定中国社会在向什么方向发展。社会高度分化和断裂,无论是富人和穷人都对社会现状非常不满。中国社会向何处去?这是多数中国人甚至是国际社会所关心的。新领导层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概念的。

  出台亲民政策

  在十六大之后,很多政策,尤其是社会政策,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从前只讲“亲商”,现在在延续“亲商”的同时加上了“亲民”。从实行社会低保政策到近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种政策从其目标来看是要建设和谐社会的。最近的一连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在党的方面,中共中央颁布了5个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能说完全是新的,因为此前,很多规定早就在实行了。但同时系统地颁布这些文件,表明中共意在建立一个完整的吏治制度。

  在政府方面,全国人大通过审议了20年而未能通过的《监督法》。这个法律的通过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之前未能通过,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争论。现在《监督法》终于通过,“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应该有个明确的结论了。

  很显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非常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关吏治的5个文件直接针对的是党政干部中间日益盛行的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这5个文件的实施可以强化传统“党管干部”的原则。而《监督法》最直接的目标就是监督“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这个法律的通过应当成为人民代表监督政府的起点。

  有待制度创新

  应当指出的是,所有这些法律和规章的通过,并不能等同于它们所针对的问题从此可以解决了。在实践层面,法律和规章的实施要比它们的制定来得重要。而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是中国面临最困难的问题。这些法律和规章如何在实践层面制约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提高人民对执政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仍然是个未知数。

  更应当认识到,这些制度化建设的努力在总体上还在于制度维持,而非制度创新。无论是法律还是党的规定都是试图从政权内部来消化和解决问题,强调的是体制内的权力制衡,即党内各个部门间的制衡,和全国人大及其政府之间的制衡。

  这些年来,尽管领导层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政策,但政策执行的力度大打折扣,利民政策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些社会政策尽管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欢迎,但社会力量并不能参与政治过程,社会力量不能转化成为促成政策执行的政治力量。

  建设和谐社会是当务之急。但是把一个已经是高度分化的社会建设称为和谐社会并非容易,也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成的。实际上,对很多人来说,和谐社会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期望,一种理想,一种需要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政治目标,意在体制维持的改革已经远远不够。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今闭幕 将对未来有重大影响

中新网10月11日电 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今天将在北京闭幕。按照议程,此次为期四天的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就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有专家认为,集中全党智慧形成的这份《决定》稿,将作为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要成果,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此次全会前,《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和中共十六大代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此次全会受到海内外媒体普遍关注。有内地报章指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将社会问题纳入决策讨论内容。
  媒体报道说,六中全会就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是中国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基本解决十三亿国民的温饱问题之后,为增进全民福祉、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
  有观察人士分析称,六中全会将对中国未来的政策走向产生若干重大影响,包括高层将在推动阶层协调和改善民生上着力,同时加快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转型,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确保中央权威和执行力,等。
  亦有海外学者指出,中国新领导层执政开始,就把建设和谐社会提到中国政治的最高议程,相继提出了各种围绕着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概念,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和谐社会的概念既有创新的成分,也在实践层面反映了中国现实的需要。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两年前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此后,胡锦涛等中共领导人多次就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进行调研,并作出重要阐述。
  中共全党的普遍共识是,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实现中国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有学者曾指出,“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各阶层广泛接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医疗、住房、教育等费用居高不下、大学生就业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人们会对未来变得焦虑。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缓解社会普遍存在的焦虑感,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的看点就在于社会建设,而中共已从重视社会建设的理论,飞跃到开始进行熟练操作、运用社会建设理论的阶段。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9大目标和任务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一日电 为期四天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到二〇二〇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

  九大目标和任务如下: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

  ——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

  ——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六项原则,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作5方面部署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一日电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一日通过公报,对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以下五方面具体部署:
 一要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三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
 四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
  五要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14日, 星期六 11:24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蒋晨
蒋晨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30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邵赢
邵赢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30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沈璐希
沈璐希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30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钱钧
钱钧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9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王靖
王靖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9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张攀科
张攀科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9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张凤池
张凤池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邬亮华
邬亮华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张瑶
张瑶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金辉
金辉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7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杨文雯
杨文雯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7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丘 晨
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6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朱皓月
朱皓月成长记录

- 作者: 小编 2006年10月8日, 星期日 12:25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实践基金成立啦

      我院为了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加强青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联系,特设立社会学院社会实践基金第一期现已开始申报,申报流程、内容和申报表详见下列附件,截止日期6月20日,有意者请6月20日中午12:00之前将申请书投入辅导员老师文科十楼的信箱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金选题指南

2006-06-06

本次社会实践基金资助项目共分为四个类别,分别为:青年教师指南项目、已有课题助研项目、学生自主申报项目和团委社会实践基金项目。其中:

 

A类项目(学生自主申报的实践项目)将在广泛征求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意见基础上设计研究指南,鼓励学生根据指南申报。同时鼓励学生根据自己自己的社会实践兴趣和研究计划自主申报。基本上坚持以指南为主,自主申报为辅的方法进行立项选择。

B类项目(团委社会实践基金项目),学院分团委组织该类基金的申报工作。由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金的评审委员会评比每年的团委社会实践课题。鼓励没有获得团委资助的研究项目转为A类项目的申请。

C类项目(教师科研课题的助研招聘项目),由学院有关教师的立项课题可以委托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金招聘研究助研。由招标教师提供课题介绍,助研工作内容和助研费用。鼓励学生根据兴趣进行选择和申报。

原则上,各类项目经学院审批立项后,A类项目由学院社会实践基金提供经费资助;B类项目将委托学院分团委管理,由学校团委提供学生社会实践的资助。C类项目由课题负责教师提供经费资助,学院学生社会实践项目提供宣传发动,和课题在学院立项的服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由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金评审小组进行。

经过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及经过学生社会实践基金工作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的共同协商,2006年度学生社会实践基金A类学生申报项目的选题指南包括:

城市社区社会资本测量研究(桂  勇)

我国的失业保护政策研究(曾  群)

大学生时尚的社会学研究(徐  珂)

城市就业空间分布与人口空间分布(魏  星)

核心家庭研究(沈奕斐)

青春期儿童的心理状况分析(王  燕)

错误记忆易感性研究(周  楚)

语言中的人格结构研究(周欣悦)

创新人格心理的研究(马前锋)

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研究(赵德余)

2006年度学生社会实践基金B类团委社会实践项目已经过学生社会实践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加以了确定。具体包括:

1)农村(云南省昭同市绥江县)少年队城市生活的认知及社会化倾向

2)“镇保”让生活更美好——上海郊区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调查   

3)农村(安徽颍上)青少年的人格与社会性发展

4)“大爱无涯,青春无悔”——社会工作视角下基于“充权”理论的大学生志愿者调查

5)“爱心大使,和谐基石”——香港社会工作本科教育与职业开展情况调查

2006年度学生社会实践基金C类项目的教师科研课题的助研招聘课题选题包括:

1)徐珂: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调查研究

课题简介:该项目以洋泾地区在最近的城市化过程为背景,着重考察洋泾街道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并从中透视和思考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社会空间中的运作规律和发展方向。课题要求申请者在阅读必要文献的基础上,主要从事实地调查的工作,并希望申请者在暑期中有40天的工作时间保证。课题组提供学生调研经费4000元,并共享调研收集到的资料。

 

 

 

 

- 作者: 小编 2006年06月14日, 星期三 13:4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知荣辱、树新风、迎世博,创建和谐新上海

我支部积极响应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十六大“创建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即将举办2010年世博会这一契机,策划开展主题为“知荣辱、树新风,创建和谐新上海”的系列活动。本次活动以“提高市民素质,做好世博会东道主”为切入点,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总结,激发基层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意识;同时,通过此活动,也将增强支部学生党员的荣辱意识和组织创新能力,让他们走出校园、走入社会,站在更高的立场,共同为树立文明良好的上海城市新形象而努力。活动预计分两部分进行:

一、              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知荣辱、树新风、迎世博”的上海市民素养调查。从置信度、经费、人手等方面综合考虑后,样本总量定为300份,其中200份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系统随机抽样进行;其余100份通过入户的方式操作,采用pps抽样法。另外积极联系诸如解放日报等机构,争取与其合作,发表调查结果(问卷详见附件一)。

二、              针对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如市民陋习等情况),与党员、基层党支部开展个案访谈和小组座谈,探索市民提高素质的途径以及党组织在其中能够发挥的关键性作用。由于社区是城市最小的组成细胞,也是党建的基本单元,因此决定依托社区这一组织形式展开活动。我们将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分别在市中心、中环线以内、郊区三个区域选取1个社区作为调研基地,并在每个社区通过pps抽样,随即访谈10名党员。当然在个案抽样中还应该对老、中、青的年龄分布情况予以控制,以保证访谈的全面性。除此之外,在三个社区分别以党支部形式举行一次座谈。(详细内容见附件二)

    最后我们将形成详细地总结报告,并利用ppt等形式汇报成果。调查中我们利用专业优势,将大量采用社会研究中的方法和抽样技巧,令得到的数据和结论以及最后的总结更具代表性。(详细内容见附件二)

- 作者: 小编 2006年06月9日, 星期五 01:24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知荣辱、树新风、迎世博,创建和谐新上海

我支部积极响应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十六大“创建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即将举办2010年世博会这一契机,策划开展主题为“知荣辱、树新风,创建和谐新上海”的系列活动。本次活动以“提高市民素质,做好世博会东道主”为切入点,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总结,激发基层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意识;同时,通过此活动,也将增强支部学生党员的荣辱意识和组织创新能力,让他们走出校园、走入社会,站在更高的立场,共同为树立文明良好的上海城市新形象而努力。活动预计分两部分进行:

一、              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知荣辱、树新风、迎世博”的上海市民素养调查。从置信度、经费、人手等方面综合考虑后,样本总量定为300份,其中200份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系统随机抽样进行;其余100份通过入户的方式操作,采用pps抽样法。另外积极联系诸如解放日报等机构,争取与其合作,发表调查结果(问卷详见附件一)。

二、              针对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如市民陋习等情况),与党员、基层党支部开展个案访谈和小组座谈,探索市民提高素质的途径以及党组织在其中能够发挥的关键性作用。由于社区是城市最小的组成细胞,也是党建的基本单元,因此决定依托社区这一组织形式展开活动。我们将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分别在市中心、中环线以内、郊区三个区域选取1个社区作调研基地,并在每个社区通过pps抽样,随即访谈10名党员。当然在个案抽样中还应该对老、中、青的年龄分布情况予以控制,以保证访谈的全面性。除此之外,在三个社区分别以党支部形式举行一次座谈。(详细内容见附件二)

    最后我们将形成详细地总结报告,并利用ppt等形式汇报成果。调查中我们利用专业优势,将大量采用社会研究中的方法和抽样技巧,令得到的数据和结论以及最后的总结更具代表性。(详细内容见附件二)

希望通过上述活动,一方面能够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建立起以社区为单元的运行机制,通过派发宣传册、主题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促进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令支部和社区党员能够更深入理解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活动中潜移默化的提升思想觉悟。

- 作者: 小编 2006年06月9日, 星期五 01:24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树典型之“根与芽”

 

    根与芽(Roots & Shoots)是加拿大黑猩猩专家珍妮·古道尔(Jane Goodall)创立的一个国际性环保组织,旨在推动不同文化之间的互动,以及促进全社会对环境的关注和对他人的关爱。它主要的活动形式是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环保教育项目。

根与芽于1991年初创立于坦桑尼亚,随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获得广泛的认可。而且根与芽对参与此项活动的孩子们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学前班到大学,各年龄层的学生都加入了根与芽的行列。成员来自世界75个国家。珍博士希望通过这个项目激励年轻人为更美好的明天而共同努力。目前根与芽在全球90个国家都有分布。

目前,经上海市精神文明办批准,根与芽已落户上海,联合起全市各个中小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和课题项目。其中有回收旧黄页、废电池、赴边远地区扶贫、环抱主题绘画大赛等。这正契合了根与芽普适全球的基本理念:“根向下无尽的伸延,形成稳固的基础。芽虽然看起来娇小薄弱,却能够为了寻觅阳光而破土移石。如果我们为地球所制造的各种问题,是一道道坚固无比的城墙,遍布世界各地生根萌芽的千万颗种子,就足以改变世界。你,能够改变世界。”

本支部朱皓玥同志,这学期加入了根与芽的队伍,成为了一名环保课程志愿者。主要任务是负责在市三女中中部给选修环保课的小朋友教书。

市三女中与根与芽渊源较久,上学期就有复旦的赵亮同学负责该课程的启动,取得了广受好评的成功。这学期由朱皓玥接任,面对前人的成就,感到一定的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促使她努力完成每一次的教学任务。一开始,朱皓玥就抱着平等互动的宗旨,力图发动同学们的兴趣,和老师一同学习,一同探究。所以,每次备课,她都会事先征求同学们的意见,尽力安排受更多同学欢迎的上课形式。

但是众口难调,不可能每堂课都照顾到所有同学的兴趣,那就尽量多种形式交替进行。根据课后的反馈情况,发现很多同学们不满足于单纯的游戏和娱乐,渴望更多知识性强的课程。一堂湿地主题的环境课结束后,大家普遍反应这种有一定理论深度的课程比较有意思。于是不久以后,朱皓玥又陆续准备了生物遗传、淮河治理等专题课程,拓展同学们的知识面。在备课查资料的同时,自己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

也许是孩子纯真的天性,另外也有同学希望课上有些小奖励。为此朱皓玥专门组织过一次海洋生物绘画比赛,由同学们投票评选出最受欢迎的作品,并发给没位参与创作的同学一些小零食,以资鼓励。还有在专题课后组织小型的知识竞赛,优胜团队也可以得到一定奖励。从课后反馈来看,这些形式都很好得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性。

一学期的课程已过大半,朱皓玥已经和市三女中的小朋友建立了友好亲密的关系,相信在接着的课程中,一定会再接再厉,圆满完成根与芽志愿者的任务。

- 作者: 小编 2006年06月9日, 星期五 00:39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